(2017)沪0116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894号原告: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信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华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上海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审 判 长 奚利强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智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