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洪、邢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邢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96号申请执行人:何洪,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邢妍,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93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妍的银行存款2411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