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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0546号被执行人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县北山镇蒿塘社区北山正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马检武。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与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042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马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