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9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佑镁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佑镁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86号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43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918080。法定代表人:林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追,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清,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佑镁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容辉南路1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JFW5J。法定代表人:罗国基。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佑镁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佑镁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为197元,诉讼保全费258元,合计455元(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一品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甄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