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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车建伟、张金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建伟,张金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627号申请执行人车建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金太,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车建伟与被执行人张金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金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车建伟车辆损失、交通费1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6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