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书记。被执行人刘光海,男。被执行人袁翠桃,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海、袁翠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另收取被执行人刘光海、袁翠桃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立案费846元,故此,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卿明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