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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玢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玢,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玢于2017年5月12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关派出所门口处,拳打脚踢依法处理警情的民警陈某(男,29岁)、曲某(男,27岁),造成二人受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107)临鉴字第1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属轻微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107)临鉴字第1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曲某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刘玢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玢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刘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玢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