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给付,本院去被执行人家中,经做工作,现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年建民初字第00634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