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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荣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8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荣芳,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献县,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荣芳罚金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荣芳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荣芳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