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华翔汽车车门系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华翔汽车车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273号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25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浦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德峰,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华翔汽车车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屹丰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金烨民,执行董事。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翔汽车车门系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佐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