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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诉刘顺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刘顺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鹏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顺朝,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诉被告刘顺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