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南金让与XX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金让,XX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南金让,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XX厚,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南金让与XX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6)豫1222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5月2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红阳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张东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