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南金让与XX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金让,XX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南金让,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XX厚,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南金让与XX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6)豫1222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5月2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红阳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张东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