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锐、俞滢滢、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刘锐,俞滢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100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薛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53764631),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常春藤路50号。法定代表人:曹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锐,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俞滢滢,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刘锐、俞滢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晓旻人民陪审员 陈张琴人民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骆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