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1915号裁决书指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