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东芳与赖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芳,赖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477号原告:汪东芳,女,汉族,1986年6月1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销售,住安远县,现住江西省安远县。被告:赖云忠,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原告汪东芳与被告赖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东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云忠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东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赖云忠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庭审时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6日,被告赖云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书写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一年内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却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被告赖云忠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汪东芳提交了被告赖云忠于2013年6月16日向其借款本金为5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对借贷形成作出相应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借条原件及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赖云忠于2013年6月16日向原告汪东芳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原件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赖云忠向原告汪东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赖云忠未及时归还借款实属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汪东芳主张被告赖云忠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云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东芳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赖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黄荣长人民陪审员 张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良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