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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子仪与李泽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仪,李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朱子仪,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泽军,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890号民事调解朱子仪与李泽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泽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