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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王小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异36号案外人张素芳,女,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龙源国际蓝湖郡5号楼13层4号案外人郭宪喜,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龙源国际蓝湖郡5号楼13层4号委托代理人燕国明,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焦作市焦东南路市政府家属院2号楼4单元4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二路。被执行人王小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张建屯村218号。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张素芳、郭宪喜执行异议期间,案外人张素芳、郭宪喜以其请求事项中有关执行标的房产号码错误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异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素芳、郭宪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