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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肖义球与陈大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球,陈大奖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09号原告:肖义球,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陈大奖,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义球诉被告陈大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义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张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