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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智恒、刘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智恒,刘月梅,张玲,李军,王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恒,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梅,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顺、吴卫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玲,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王春江,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王智恒为与被上诉人刘月梅、原审被告张玲、李军、原审第三人王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由王春江经手并出具借条,加盖了鄂州市金灿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王春江在一审陈述:涉案借款均以转账的形式付至其私人账上,王春江是鄂州市金灿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登记股东为张玲、王智恒、李军),借款全部用于公司放贷。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春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逮捕,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868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智恒。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