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玉铭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0号被执行人胡玉铭,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由被执行人胡玉铭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胡玉铭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玉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玉铭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1094006.47元。经查,被执行人胡玉铭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盘州市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