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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治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治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治飞,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垫江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治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治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石治飞在石狮市建联酒店1612客房,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贩卖2包共计1.5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蓝某,后在该客房外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从被告人石治飞身上另行扣押2包共计5.18克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治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治飞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石治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其有正当的职业,本来已没有再贩卖毒品,是蓝某再三找其联系才贩卖的;2.其身上被扣押的毒品是自己用来吸食。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石治飞经与蓝某联系后到石狮市建联酒店1612客房,将2小包共计重1.5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贩卖给蓝某,后在该客房外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从被告人石治飞身上扣押2包共计重5.18克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本案侦查机关上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重量为4.7克。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蓝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9日11时许其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向民警举报一个叫“阿飞”的男子贩卖毒品,并配合民警将“阿飞”抓获。其在民警的指挥下,用手机微信和电话和“阿飞”联系,称要买两个冰毒,谈好价格是480元,其按“阿飞”的要求将48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阿飞”后,其带警察到建联大酒店1612号开房等“阿飞”送冰毒过来,十多分钟后“阿飞”一个人拿两小包毒品到1612房间给其,交易完之后“阿飞”和其在房间里闲聊一会就出去了,其在房间里听到外面有人喊警察抓人,几分钟后警察进来房间,其将“阿飞”卖给其的毒品交给警察。为了不引起“阿飞”的怀疑,警察安排纪某和其一起参与毒品交易。蓝某辨认出被告人石治飞即为贩卖毒品的“阿飞”。2.证人纪某证言,2017年3月9日11时许,其和朋友蓝某因吸毒被传唤到派出所,蓝某向民警举报一个贩卖毒品的男子,因其之前和该男子有见过一面,有加其微信,民警就让其和蓝某一起配合抓获该贩毒男子。刚开始蓝某发微信与那男子联系,但那男子一直推托没空,后来其用手机发微信给那男子,说其和蓝在一起,这时他才相信,才将毒品送过来卖给蓝。其在房间里听蓝说把购买毒品的钱转给那男子了,具体多少不知道。纪某辨认出被告人石治飞。3.侦查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破获经过。查获的吸毒人员蓝某举报一个外号“阿飞”的男子在石狮市区贩卖毒品,在蓝某的配合下2017年3月9日16时40分左右,民警在石狮市振兴路建联酒店1612号房间外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石治飞。4.手机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图,证实蓝某向被告人石治飞支付毒资人民币480元;手机通话记录明细,证实2017年3月9日蓝某159××××2287手机与被告人石治飞159××××3619手机的通话、短信联系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手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蓝某处扣押两小包透明晶体重1.53克,从被告人石治飞身上扣押疑似冰毒的透明晶体两包重5.18克、手机两部。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石治飞因吸毒于2016年5月2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同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石治飞及蓝某、纪某的检测样本现场经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8.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本案送检的四包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上缴毒品甲基苯丙胺4.7克。9.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石治飞处扣押的Vivox7手机中提取原始电子证据以刻录光盘固定。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治飞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2017年3月9日中午过后,其一个朋友“阿庆”说在建联酒店1612房间,那里有个女孩子,叫其带些冰毒过去玩(指吸毒),其就过去了。但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阿庆”。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治飞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治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认定为4.7克,因其本身亦有吸毒,故从其身上扣押的毒品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石治飞贩卖毒品系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之下,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治飞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治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治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石治飞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人民陪审员  邱清清人民陪审员  李岩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