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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1、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1,关某,朱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民初363号原告:于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朱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未出庭)被告:关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未出庭)被告:朱某2,1970年2月12日,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未出庭)原告于某诉被告朱某1、关某、朱某2民间借贷纠纷上级法院指令审理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鱼新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岳雷和人民陪审员路勤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1、关某、朱某2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收回本金5万元;2、收回利息20000元;3、利息按法律规定继续收取到本息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借款人朱某1、关某夫妇因开餐馆在我处借款5万元,由其哥哥朱某2担保,2015年9月5日合同到期后朱某1、关某夫妇外出看病,电话和我联系由其哥哥朱某2写了一份承诺书,同年12月5日朱某2交了3个月利息。此后在未付过息,朱某2说和他在没联系过,如今朱某2负债累累,电话和我联系,不见人面,由于人太熟,我本不想起诉,等以后被告经济好转后再要,但法律有规定2年不要等于自动放弃,故向法院起诉,实施侵权保护。被告朱某1、关某、朱某2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朱某1、关某、朱某2未到庭,亦未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朱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借款50000元,由朱某2从中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约定利息为月息3%,三个月清息一次,并约定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格式借款合同。借款快到期时,原告于某去被告朱某1餐馆找其还钱,但服务员告知被告夫妇去外地看病了,原告电话联系后,朱某1与其哥哥朱某2电话协商,由担保人朱某2给原告于某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此借款延期一年,由其代清了原合同期外的三个月利息,并承诺若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由其归还本息。另查明合同期内的一年利息已清偿完毕。本金50000元及2015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没有归还。还查明朱某1、关某、朱某2外出,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合同(并借据)、承诺书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取得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的请求应适当予支持。合同约定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本院以月利率2%对其剩余利息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而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关某系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不应该负还款责任,起诉时保证期间未过,保证人应该以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改变住所,保证人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500元(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8月2日),共计69500元,被告朱某2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关某不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被告朱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鱼新道人民陪审员  岳 雷人民陪审员  路勤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亚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