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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亚琳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琳,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驻马店市康缘堂大药房负责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7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投案,因怀孕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处于哺乳期于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琳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张亚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被告人张亚琳从王锋(已判刑)处购进20瓶标示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4.08.03”的复方甘草片,并摆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康缘堂大药房柜台用以销售。同年6月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药监局查扣,20瓶甘草片均未售出。经检验,该批复方甘草片所含成份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系假药。另查明,被告人张亚琳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康缘堂大药房负责人、实际经营者。2016年9月27日,张亚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其购进的17瓶复方甘草片已被扣押(另3瓶抽样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购进假药并在店内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张亚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购买假药并销售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亚琳系初犯、偶犯,所购进的假药被全部被查处,未造成社会危害,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根据张亚琳所犯罪行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张亚琳在缓刑考验期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被告人张亚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亚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复方甘草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三、禁止被告人张亚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梅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金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