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永忠、魏碧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永忠,魏碧芳,魏荣芳,魏朝平,魏来,魏蜀,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5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永忠,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碧芳,女,193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荣芳,女,194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朝平,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来,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蜀,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被申请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平,镇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熊绍华,局长。魏永忠、魏碧芳、魏荣芳、魏朝平、魏来、魏蜀因诉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并返还所有财产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行终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永忠、魏碧芳、魏荣芳、魏朝平、魏来、魏蜀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依法受理的再审主张,经本院查明,再审申请人提起的确认财产权属并返还财产的诉请系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永忠、魏碧芳、魏荣芳、魏朝平、魏来、魏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