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晓岚与杭州汉特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岚,杭州汉特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376号原告:徐晓岚,女,汉族,1995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杭州汉特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W1-104。法定代表人:段成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岚诉被告杭州汉特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晓岚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