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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宽城保民商店与张保民、张秀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保民商店,张秀清,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17号之一申请人:宽城保民商店。经营者:张保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秀清,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工业园区。申请人宽城保民商店、张秀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XX-蒙XX重型挂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张保民用其所有的冀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XX-蒙XX重型挂货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