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治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治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02号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健康新村。法定代表人:张怀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杰,1972年7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史治光,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治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