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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屈昆与王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屈昆,王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727号原告:陈屈昆,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婷,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景辉,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陈屈昆与被告王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屈昆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屈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陈屈昆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屈昆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陈屈昆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