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屈昆与王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屈昆,王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727号原告:陈屈昆,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婷,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景辉,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陈屈昆与被告王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屈昆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屈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陈屈昆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屈昆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陈屈昆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