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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王青与屈时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王青,屈时雄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79号原告:陶王青,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时雄,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陶王青诉被告屈时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陶王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王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