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兰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兰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605号原告: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38号税友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周可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斌、张蕾,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兰平,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信教育公司)诉被告刘兰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当月24日,本院亦立案受理了刘兰平以衡信教育公司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一案〔(2017)浙0108民初2771号〕。因两案均是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故本院对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衡信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斌、张蕾及被告刘兰平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衡信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885元;2、判令原告无需补发2017年2月份工资212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是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2017年2月24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担任产品部经理期间,被告与部门及员工之间的沟通协作处理不好,导致经常发生公开吵架,造成部门协作出现极大困难,员工对其投诉不断。2016年12月底,公司发布了包括产品部经理在内的多个管理干部岗位公开竞聘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4日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开竞聘活动。由于被告对此心怀不满,遂在2017年元旦放假期间利用其个人手机通过其掌握的系统平台管理角色账号对公司核心系统的配置数据进行了拆除,并前后操作了三次,直到客户大面积投诉时,公司才发现该问题,公司已将该事件向公安部门报案,现已立案调查。2017年1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余指航通过竞聘成为新的产品部经理的任命文件,被告对此极为不满,表现为不配合、不服从上级对其的任务安排,甚至直接拒绝接受任务,并退出部门QQ工作组、产品QQ服务群,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并多次在办公室公开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2017年2月15日,公司发文决定将被告调离产品部,并允许其在其他部门寻找合适的岗位上岗,但被告在2月15日至2月24日期间,没有积极寻找合适自己的岗位,反而以身体不适为由多次请假。2017年2月24日,原告将被告辞退。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被告利用其个人手机通过其掌握的系统平台账号删除公司后台数据配置文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其二,被告在2017年1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多次违反《红黄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和客户、同事、上级吵架、谩骂、殴打”、“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理由不完成、有困难不报告”、“上班期间生硬、态度恶劣直接拒绝同事、上级、客户的请求”、“对客户档案、工作日志、交流记录、资源提交等事项当面提醒改进建议三次,仍不改正的”、“以虚假理由请假”黄牌条款中的5条(共8条);违反《办公记录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服从管理、不搬弄是非、寻衅滋事、破坏团结,有意见和异议向上级反映”等。被告在公司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后仍不改正。另,公司已结清了被告2017年2月份的工资,故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原告补发给被告2017年2月份工资的裁决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法院予以纠正并支持原告诉请。刘兰平答辩称:仲裁书中支持被告诉请部分合理合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在(2017)浙0108民初2771号案件中,刘兰平当庭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少发的交通费7500元;2、判令衡信教育公司补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5年少发的年终奖1113元;4、判令衡信教育公司补偿2016年未进行体检的公司福利300元;5、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报销2016年探亲费用843元;6、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11994.62元;7、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1月份绩效工资1200元;8、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2月份绩效工资1000元;9、判令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2月无故调岗降低工资、少发工资2121元;10、判令衡信公司支付离职交接时约定工资克扣金额1400元;11、判令衡信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假2200元;12、判令衡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978.82元;1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兰平自2015年1月26日入职衡信教育公司,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2017年2月24日被公司违法解除。入职前录用通知书写明交通补贴为400元/月,入职后变为100元/月,至2017年2月24日共计25个月,交通补贴共计少发7500元。刘兰平自2016年4月1日起担任部门经理,与部门员工关系融洽,但公司在同年12月29日至元旦放假期间发布了关于其所在部门的经理岗位重新进行竞聘的文件,而其本人并未参加竞聘。2017年1月5日,余指航通过竞聘成为了新的部门经理之后,刘兰平也做好配合工作,并于2017年1月11日将部门工作交接给余指航。但在此之后,余指航在工作上对刘兰平百般刁难,如2017年1月12日,余指航在与其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依据公司还未组织员工进行过学习的考核制度对其工作随意扣分,并在部门QQ群里公布;1月13日,余指航以公司名义在部门QQ群里随意发布诋毁、侮辱其的文件,对此,其多次找公司人力部门沟通,但公司均未给予解决;2月7日,余指航无理要求其代理他的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向上级领导沟通制定产品方向、汇报进度等,但上述工作内容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2月14日,公司以其不配合部门经理工作为由,未经其本人同意,随意对其调动工作、降低工资,逼迫其自动离职并公开发布处分结果,遂其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投诉受理期间,公司无理要求其更换岗位,随意变更其工作时间。并且,公司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1860元/月向其发放工资。衡信教育公司在仲裁时提到的软件出现问题,刘兰平并不知情,其已于2017年3月2日便将电脑归还公司以及交接个人资料,但余指航称公司少了文件而不肯在交接单上签字。事实上,刘兰平自2017年2月15日开始便没有再登陆过公司后台管理平台。衡信教育公司在仲裁时称2017年2月16、17日两天的请假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但刘兰平并没有学习过该考勤制度及《办公纪律管理规定》,并且请假一事已经过领导审批,只是未提供病历证明,事后公司也已经按事假扣除了相应的工资。衡信公司在仲裁时提到的红黄牌制度只与网庆津贴的计算有关。刘兰平从2016年7月至离职期间,网庆津贴一直是957元,因此并未违反红黄牌制度。公司提供的2017年1、2月份的绩效考核表及2016年虚拟小组组长年终考核表全属后期编造。新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在2017年1月22日至2月4日春节放假期间颁布,于2月5日组织员工学习,因此公司仍需支付其2017年1月、2月的绩效工资分别为1200元、1000元,以及2016年年终奖11994.62元。2017年3月2日离职交接时,2017年2月工资经双方结算为4815.8元,但实际只发了2892元,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外,尚欠1400元。公司的年休假均是统一安排在与春节一起发放,刘兰平在2017年1月22日至2月4日期间的休假应当属于2017年的年休,故2016年的年休假未休。2015年少发年终奖1113元,公司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把原本应为3%的税率变为10%计算,导致多扣了1113元。另,公司领导对于未婚未孕女性特别排斥,刘兰平为了维持现状一直忍受。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刘兰平的诉请。在(2017)浙0108民初2771号案件中,衡信教育公司答辩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自驾上班的交通补贴为400元/月,在滨江、萧山乘坐公交车上班的为100元/月,而刘兰平住在国信嘉园,故享受100元/月的交通补贴。刘兰平在面试期间称其为自驾上班,但入职之后经过沟通按实际情况以100元/月发放交通补贴。刘兰平在入职期间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公司每月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并无欠缴漏缴的情况。依据2015年年终奖纳税申报表,2015年的年终奖的个税是依法纳税。2016年公司确实未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依据《员工福利保险制度》,未体检福利不折现。根据公司的报销制度,探亲费用需事先登记,事后以交通费发票进行报销,刘兰平既未在事前到公司总经办进行登记,事后也未提出报销要求,按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福利。公司发放年终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分岗位分段计算的原则,刘兰平2016年年终奖金分为两块,一块是4月1日至12月31日担任部门经理期间,按经理级别标准发放;另一块是1月至3月期间作为普通员工兼需求组组长时的标准。但是由于刘兰平在2016年1月至3月兼任需求组组长期间,总经理对其组长工作评价与满意度不高,故兼任组长这块的年终奖按500元发放。刘兰平在2017年1、2月份拒绝接受新任部门经理分配的任务,拒绝提交工作成果,未给公司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并且其在该期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分为0,故也就没有相应的绩效工资。由于刘兰平拒不配合部门经理的工作,公司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将其调至总经办,让其在公司寻找其他合适的岗位,故其在未重新上岗期间的工资按照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标准发放。公司规定年休假与春节假期一起发放,一般在14天左右,刘兰平自2015年入职以来,每年都享受了年休假福利。其在2016年春节已享受了2016年的年休假。其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2017年仅工作了2个月,不享受年休假福利。刘兰平在进行离职工资结算时,扣除了2月1日至4日年休假的薪资,并未克扣其他工资。另外,公司每次发布制度都通过职工代表讨论、认可后才公布实施的。同时,每项制度的实施都会组织员工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学习。《考勤管理制度》、《办公纪律管理规定》分别是在2016年8月和9月份发布实施的,当时公司要求各部门经理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并签字确认。刘兰平在当时任部门经理,经总经办多次催促仍迟迟不肯提交学习签到表,其他部门经理都已提交。事实上,刘兰平在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处理请假等相关事宜也一直是按照上述制度执行的。公司从来没有歧视女性员工,更不存在排斥未婚未孕的女性员工的现象。事实上,公司总人数为64人,女性员工为21人,未婚未孕的占了12人。综上,请求驳回刘兰平的全部诉讼请求。衡信教育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刘兰平与衡信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据2、杭滨劳人仲字第(2017)0168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刘兰平向滨江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证据3、刘兰平事件经过说明、严重违纪证明材料,证明刘兰平在2017年1月至2月期间与公司现任产品部经理存在诸多矛盾,以及工作上不予配合、违反公司制度的记录。证据4、报案材料,证明公司已将核心软件被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证据5、内部竞聘通知,证明公司将竞聘通知发布在公司的员工群中,刘兰平对此应当知情,并且竞聘的岗位并不只有产品部经理一职。证据6、2017年产品部任务发布表、2017年1、2月的产品部门反向指标考核汇总表、考核表、工作任务评价汇总表,证明刘兰平在1、2月期间拒绝了上级发布的任务,没有为公司创造相应的效益,因此没有得到相应的绩效分,绩效工资相应的也是没有的。证据7、录音光盘,证明部门经理向刘兰平发布工作任务,但被刘兰平直接拒绝了。证据8、关于产品部刘兰平处分的决定、请假申请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公司对刘兰平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其从2017年2月15日从产品部调至总经办。同日,刘兰平以生病为由向总经办主任申请2月16日至17日请假,由此可以看出刘兰平是接受公司将其调至总经办的处分决定的。另外,虽然刘兰平提出了病假申请,但事后未能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因此刘兰平的请假理由是虚假的。证据9、辞退通知,证明鉴于刘兰平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在给予其改正机会的情况下,仍旧没有改正,故公司辞退其合理合法。证据10、刘兰平2月1日至2月24日工资结算,证明刘兰平2月份工资应发2892元。另刘兰平2017年只工作了2个月,故不能享受2017年的带薪年假,故2月1日至2月4日放假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证据11、《考勤管理制度》、《红黄牌管理制度》、《办公纪律管理规定》,证明公司对请假、年休假都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刘兰平的行为违反了《红黄牌管理制度》中黄牌事项中的5项。证据12、《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证明公司对交通补贴、体检福利都有明确的规定。证据13、2015年刘兰平年终奖金纳税申报表、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刘兰平2015年的年终奖是18500元,扣除的个税都是依法纳税的,刘兰平对纳税情况也是知情的。证据14、《预算支出报销制度》,证明公司对探亲费用的报销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员工事前进行登记,事后拿发票进行报销,但刘兰平既没有事前登记,事后也没有拿发票进行报销。证据15、《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虚拟小组组长年终考核表,证明刘兰平2016年的年终奖发放是根据刘兰平的绩效考核结果分段发放的。证据16、公司放假通知,证明公司的年休假和春节假期是一起发放的,共计14天左右,刘兰平已享受了2016年的年休假。证据17、聊天记录截屏、刘兰平QQ身份信息截屏,证明任务发布表中2017年1月12日的任务已发布给刘兰平,但刘兰平拒绝执行,以及聊天记录中QQ号为30×××67即刘兰平。证据18、2016年11月9日刘兰平因公出差福州差旅费报销单,证明刘兰平依据公司的预算报销制度进行过报销,故其对公司的探亲费报销制度应当是知晓的。证据19、《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证明公司发布的任务表是依据该制度执行的。证据20、QQ群发布记录的截图,证明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8月30日、2017年1月22日在公司QQ群里发布了《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考勤管理制度》、《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刘兰平也在该群内。刘兰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刘兰平与衡信教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据2、杭滨劳人仲字第(2017)0168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刘兰平就本案的诉请已经过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书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证据3、录用通知书、邮件截屏,证明刘兰平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交通补贴为400元/月。证据4、部门工作与资料交接确认单,证明刘兰平已把部门的工作资料交接给了余指航。证据5、关于刘兰平女士警告处分决定、邮件截屏、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余指航依据公司尚未颁布的制度私自作出警告处分,并在公司QQ群中发布,对刘兰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并且,处分决定依据的《2017年月度绩效考核制度》系在2017年1月22日颁布的,2月5日才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对此,刘兰平也找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予以处理。证据6、关于产品部刘兰平处分的决定、辞退通知、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公司以非法降低待遇和调岗来逼迫刘兰平自动离职。证据7、邮件截屏,证明公司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认定刘兰平对公司软件进行了恶意拆除,是对刘兰平的恐吓、诽谤。证据8、员工离职交接单、工资清单,证明经公司结算,2月份应发放工资4815.8元,但实际只发放了2892元,以及刘兰平2月16日至17日的请假已按事假扣除了工资。证据9、工资发放明细表邮件,证明2015年年终奖纳税的税率应为3%,但公司提高到了10%,并且将12月份的绩效奖金和年终奖合并计税了,因此造成多扣了1113元。证据10、网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月份工资实际发放了2892元,少发了1400元。证据11、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发放的网庆津贴均是957元,由此可见刘兰平并没有违反公司的红黄牌制度。证据12、2016年绩效、奖金汇总表,证明2016年的绩效工资情况。证据13、2016年年终核算明细,证明2016年年终奖中需求组组长奖金少发11994.62元。证据14、薪酬福利报告与展望、2016年1月25、26日的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刘兰平的薪酬组成,奖金的计算,以及红黄牌制度只与网庆津贴计算相关。证据15、《2016年职能岗位及部门销售岗位考核制度》、《财刀网周年庆津贴管理制度》、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公司未依据2016年考核制度计算其年终奖,以及网庆津贴的计算与《红黄牌管理制度》相关。证据16、2017年1月16日的聊天记录截屏(刘兰平与余指航),证明2017年1、2月份的绩效考核表属于后期编造的。证据17、2017年2月24日的聊天记录截屏(刘兰平与张蕾),证明公司人事部门张蕾一直逼迫其提供2月16、17日两天病假的病历证明。证据18、火车票,证明刘兰平因探亲花费的交通费。证据19、《2017年体能工资项目考核管理制度》、手机软件中的健身记录截图,证明公司有颁布过关于体能工资的制度,但公司没有向其发放过体能工资。证据20、2017年1月、2月话费,证明其1、2月份产生的话费,以及公司没有向其补贴该两月的话费。对于衡信教育公司、刘兰平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一、浙江衡信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刘兰平对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刘兰平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裁决书中部分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3,刘兰平对三性均有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刘兰平事件经过说明系衡信教育公司单方制作的,刘兰平对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故对该说明不予采信;严重违纪证明材料实质上是衡信教育公司将能够证明刘兰平多次违反公司制度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所形成的,故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4、刘兰平对立案告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报案材料的三性均有异议,其在2月15日之后就没有登录过公司后台系统,更不可能去删除什么文件。经审核,本院对立案告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并不能证实系刘兰平所为,故对证据4不予采信。证据5、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该竞聘通知有发到公司的群里,但其因为正在休假没有看到,而且竞聘中涉及部门经理这一岗位的只有产品部经理。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刘兰平对三性均有异议,2017年1月10日发布的任务其收到了,但1月11日和1月21日发布的这两个任务其没有收到,2月7日发布的任务是余指航要刘兰平代理他的工作,并不属于刘兰平的职责范围,故其没有接受。反向指标考核表、任务评价汇总表、反向指标考核汇总表均是事后编造的。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中涉及的表格均是衡信教育公司单方制作的,至于其反应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7,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余指航向其发布的任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以没有接受。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8,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处分决定的内容不予认可,并就此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请假申请单一开始填的是产品部,但公司不批,后来写了总经办,公司才准许其请假;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其是虚假请假。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9、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辞退的理由不予认可。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0,刘兰平对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与其离职时的交接单上工资结算金额不符,并且该工资结算上并没有其本人的签字确认。经审核,本院认为该工资结算系衡信教育公司单方制作的,未经刘兰平的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1,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组织员工学习过《考勤管理制度》和《办公纪律管理规定》。《红黄牌管理制度》只跟网庆津贴相关,网庆津贴就是依据《红黄牌管理制度》进行计算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2,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没有组织员工进行过学习。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3,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其之前对公司将年终奖和年底最后一个月的绩效奖合并纳税提出过异议,因为单就年终奖的金额并未达到10%的扣税额度,而是应按3%扣税。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4,刘兰平对三性均有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刘兰平对该制度是知晓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5,刘兰平对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其认为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各专业小组组长的年终奖金基数是按照2个月基本工资核定,而其在2016年任职需求组组长期间年度奖金实际只发放了500元;对年终考核表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后期编造的。经审核,本院对制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年终考核表是衡信教育公司单方制作的,刘兰平对此也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6,刘兰平对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7,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余指航在QQ群里发的内容并不能视为在向其发布任务。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8,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报销单上的内容有部分是公司财务沈斌帮其填写的,其对公司的报销制度并不知情。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19,刘兰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其认为公司每次向其发布任务并未按照该制度中第二大点的规定执行。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20,刘兰平对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二、刘兰平提交的证据。证据1、2,衡信教育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证据1、2的效力均予以确认。证据3,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刘兰平的交通补贴为100元/月。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4,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除了交接单上的内容之外,刘兰平还有很多工作资料没有完成交接。经审核,本院认为衡信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警告处分决定是余指航发布在产品部的部门QQ群里的,决定中也明确依据的是《红黄牌管理制度》,并非如刘兰平所称的依据的是公司尚未发布的制度。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6,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刘兰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7,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公司只是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刘兰平。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8,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公司在这之后发现刘兰平从2015年入职以来已经享受了2015年、2016年的年休假,但2017年2月刘兰平已离职不应享受2017年的年休假,故该部分工资应从中扣除。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9,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公司一直都是将年终奖和12月份的绩效奖金合并纳税的,纳税的比例也是法律规定的,对所有员工都一视同仁。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10,衡信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刘兰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11,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不能以此证明刘兰平未违反《红黄牌管理制度》,该制度与网庆津贴没有关联性。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2,衡信教育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3,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刘兰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4,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5,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刘兰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6,衡信教育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事实上公司已于2017年1月22日在公司群内发布了《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该制度对任务的发布及考核办法都有规定,刘兰平把这个群的消息屏蔽了,造成无法看到公司发布的消息。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17,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刘兰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18,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由于刘兰平未按照公司的报销制度进行事先登记,事后也没有拿到公司进行报销。经审核,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19,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项制度中明确不包含已辞职的员工。刘兰平已在2017年2月离职,故公司不予发放体能工资。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证据20,衡信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刘兰平每月额定话费的金额是50元,但话费并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报销制度的规定,每月的话费是按照每个员工额定的话费和实际产生的话费之间哪个少来进行报销的,并且按季度报销。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月26日,刘兰平与衡信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工作岗位为需求工程师。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6250元,实际工资由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网庆津贴、保密补贴、通讯补贴、年终奖等组成。2016年1月1日起,刘兰平任职需求经理兼任需求组组长,同年4月1日起,刘兰平任职产品部经理兼任需求组组长。2017年1月,经过公司内部的公开竞聘,余指航成为新的产品部经理。2017年1月13日,公司对刘兰平作出警告处分的决定。同年2月14日,公司对刘兰平作出处分的决定,内容明确刘兰平从2017年2月15日起从产品部退回总经办(人力资源组);刘兰平可以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再上岗;在未再上岗前,给予其杭州市最低工资保障。同年2月24日,公司以刘兰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发生擅自删除下载升级文件事件为由辞退了刘兰平。后双方发生纠纷,刘兰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衡信教育公司支付:1、补发少发的交通补贴7500元;2、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补足2015年少发的年终奖1113元;4、因2016年体检未检,补偿现金300元;5、报销2016年探亲假费用843元;6、补足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6650元;7、补发2017年1月份绩效工资1200元;8、补发少算的2017年2月份工资2121元和2月份绩效工资1000元;9、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978.82元;10、返还2017年2月份克扣工资1400元;11、支付2016年年休假工资2200元。2017年5月4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衡信教育公司向刘兰平补发2017年2月份的工资2121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885元。另查明,同年3月2日,刘兰平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对2017年2月份的工资进行了结算,明确2月份工资结算起止日期为2月1日至2月24日,工资应发放金额为4815.8元,其中2月15日至24日的基本工资按1860元/月计算。同年3月13日,刘兰平实际收到2月份工资为2892元。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刘兰平的月平均工资为16388.36元(含月度绩效奖金、年终奖)。再查明,衡信教育公司于2016年1月颁布了《红黄牌管理制度》、《2016年职能岗位及部分销售岗位考核制度》,于2016年8月颁布了《办公纪律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颁布了《考勤管理制度》;于2017年1月22日颁布了《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本院认为,刘兰平与衡信教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现双方当事人对衡信教育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解除与刘兰平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等事宜产生争议,本院依据已查证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本案中,衡信教育公司认为刘兰平拒不执行上级的合理要求及工作安排、公开与上级吵架、编造虚假事项请假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并且刘兰平擅自删除公司软件后台配置文件的行为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故公司有权解除与刘兰平的劳动合同关系;刘兰平认为其不存在衡信教育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首先,衡信教育公司列举了刘兰平的行为具体违反了《红黄牌管理制度》中黄牌事项八项规定中的五项,但该制度并未规定对违反黄牌事项的员工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对此已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月14日对刘兰平作出了警告处分及调离原岗位、降低工资的处分。其次,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3.9.2条,病假两天及以上者,除按规定填报《请假申请单》外,还应提供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持虚假医院证明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刘兰平在2017年2月15日按制度要求向公司提出了16、17日去医院调理的病假申请,总经办主任亦已签字认可。事后刘兰平虽未能提供请假当天的就诊证明,但公司以此认为刘兰平系编造虚假事项请假缺乏依据。第三,公司在税务实训平台的核定信息配置文件被删除一事尚未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妄断系刘兰平所为,并以此作为单方解释劳动合同的理由,实属不妥。综上,本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当向刘兰平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表,刘兰平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388.36元,已超过杭州市2015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59元的三倍。刘兰平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24日。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支付刘兰平赔偿金69885元(4659元*3倍*2.5个月*2倍)。关于交通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交通补贴系公司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规定。刘兰平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的录取通知书中明确交通补贴为400元,但入职之后实际按100元发放,刘兰平于2017年3月6日对此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故对刘兰平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5、2016年的年终奖,庭审中,刘兰平称2015年的年终奖少发1113元是由于公司将当年的年终奖和12月份的绩效奖金合并计税,导致税率从3%上升为10%,本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合并计税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故对刘兰平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终奖,衡信教育公司称刘兰平2016年的年终奖分为两段计算:1月至3月任职需求经理兼需求组组长期间的年终奖有两块组成,一块是按需求经理的标准支付,一块是按需求组组长的标准支付;4月至12月任产品部经理兼需求组组长期间的年终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按产品部经理的标准支付。而刘兰平主张4月至12月期间的年终奖应按产品部经理和需求组组长两块进行计算。本院认为,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的规定,公司正式发布文件任命各专业小组组长,其年度奖金基数按照2个月基本工资核定,根据时间计算。刘兰平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均兼任需求组长,故需求组组长的年终奖应按全年计算。衡信教育公司以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4月至12月期间的年终奖并无依据。另,衡信教育公司称,依据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中关于需求组组长的年度奖金考核要考虑该岗位工作完成率或满意度,由总经理直接评分的规定,刘兰平的该年终考核不合格,最终应得考核奖金为500元。本院认为,该考核结果系总经理一人打分所得,并未经过刘兰平的确认,且评分缺乏客观依据。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补发刘兰平2016年年终奖6650元。关于2017年1、2月绩效工资,根据公司《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任务负责人按要求完成任务后,发布人进行评价打分,双方在任务发布表上签字。部门经理进行反向指标扣分时,必须与当事人明确说明扣分原因,双方达成一致。然而衡信教育公司提供的任务发布表、反向指标考核表既没有刘兰平的签字确认,也未向其告知过。因此,且不论考核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在考核程序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单方以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显然有违公平。更何况针对刘兰平提出的其中部分任务并没有收到的异议,衡信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任务发布给刘兰平,以及刘兰平提出其已完成反向指标考核表中的第一项临时任务,衡信公司称刘兰平未及时完成,但从该项任务的发布内容看并没有完成期限的要求。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向刘兰平支付2017年1、2月的绩效工资分别为1200元、1000元。关于2月份的工资,首先,根据员工离职交接单,刘兰平离职前双方已就2月份的工资进行过结算,工资结算至2017年2月24日,结算工资为4815.8元。庭审中,衡信教育公司提出由于刘兰平在2017年只工作了2个月,不应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福利,而该份交接单中未扣除2月1日至4日的年休假薪资。另,刘兰平庭审中确认2016年7月至12月的话费513.3元已经向其另行支付了。本院认为,该份交接单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效力。并且,刘兰平不能继续在公司就职系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其次,衡信教育公司根据对刘兰平的处分决定,将2月15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降低为1860元/月,本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应与刘兰平协商解决工作部门调整或安排,衡信教育公司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衡信教育公司应当补发刘兰平2月份工资3531.5元〔2121+(4815.8-2892+513.3)〕。关于刘兰平主张的社会保险费,因衡信教育公司已为刘兰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刘兰平主张的探亲费、体检费、以及2016年未休年假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刘兰平经济赔偿金人民币69885元。二、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刘兰平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人民币6650元。三、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刘兰平2017年1、2月份绩效工资共计人民币2200元。四、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被告刘兰平2月份少发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531.5元。五、驳回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刘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费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颖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