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长青、马新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长青,马新一,刘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潘长青,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马新一,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俊花(马新一之妻),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潘长青与被执行人马新一、刘俊花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