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1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鄯善县人民政府林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龙湖路(金夏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化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174号。法定代表人:尉志涛,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鄯善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地址鄯善县新城东路707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川,局长。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奇旺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鄯善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审 判 员  南 斐代理审判员  庞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