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益伟与李正阳、第三人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益伟,李正阳,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6686号 原告:唐益伟,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侯臣,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李正阳,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兵,总经理。 原告唐益伟与被告李正阳、第三人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唐益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益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益伟负担。 审 判 员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