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482号原告:焦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秦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