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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482号原告:焦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秦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