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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羽亮与刘羽杰物权保护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羽亮,男,1944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羽杰,男,1941年8月6日生,汉族,湖南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羽亮与被执行人刘羽杰物权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一案,我院已经采取司法救助的方式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