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羽亮与刘羽杰物权保护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羽亮,男,1944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羽杰,男,1941年8月6日生,汉族,湖南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羽亮与被执行人刘羽杰物权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一案,我院已经采取司法救助的方式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