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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珲春市花语林串吧与陈玉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珲春市花语林串吧,陈玉波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花语林串吧。经营者:梁连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梁连菊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珲春市花语林串吧(以下简称���语林串吧)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语林串吧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失公正,依法应予纠正。现场监控录像证明,陈玉波是在就餐时接打电话未能注意脚下而踏空跌倒致伤,是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与花语林串吧无关,此种情况下,就是平地陈玉波也会跌倒。花语林串吧的经营场所不存在任何安全瑕疵,陈玉波是从餐台地面踏空跌倒,该餐台是经营设施,不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台阶和楼梯,且该规定中对餐台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花语林串吧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陈玉波答辩称,花语林串吧属于公共经营用餐场所,设置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相应的提示和预防措施,且台阶高度超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陈玉波一审中请求:要求花语林串吧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79578.0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0日18时,陈玉波与亲友一起到花语林串吧二楼就餐。就餐后,陈玉波边接听电话边从餐台步入大厅,从一步台阶处踏空摔倒受伤。当日入住珲春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术,住院治疗7天出院,支付住院医疗费7562.15元。经陈玉波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玉波本次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2.被鉴定人陈玉波本次损伤误工期限评定为270日;3.被鉴定人陈玉波本次损伤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4.被鉴定人陈玉波本次损伤肢体空心钉取出术约6000元。支付鉴定费2500元。经实地测量,花语林串吧一步台阶高度为22.5CM。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玉波到花语林串吧进入餐台就餐,应当留意设置的一步台阶。陈玉波接打电话走出餐台时踏空摔倒受伤,且摔倒后仍未停止通话,陈玉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服务楼梯最大高度为20cm,���语林串吧作为经营人,设置的一步台阶高度超过建筑规范要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且与陈玉波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陈玉波主张的医疗费7562.15元、伤残赔偿金49801元、误工损失费32621.40元、护理费1449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13682.95元,花语林串吧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花语林串吧承担陈玉波损失的30%赔偿责任,即34104.89元(113682.95元×30%)。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花语林串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陈玉波34104.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交175元,应补交1615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花语林串吧269元负担,其余由原告陈玉波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花语林串吧做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单间内地面高出单间外通道地面22.5厘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入单间的消费者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花语林串吧对其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提示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陈玉波自负70%的责任,花语林串吧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正确。综上所述,花语林串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受理费653元,由上诉人珲春市花语林串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