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万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724刑更5号罪犯吕万明,男,1954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2017年7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川17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吕万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大竹县公安局以罪犯吕万明“患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吕万明确系患有严重高血压,需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吕万明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