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宣威市宏威汽贸有限公司、徐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宣威市宏威汽贸有限公司,徐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负责人:朱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宏威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徐安良,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宣威市宏威汽贸有限公司、徐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安良已偿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人民币50000元,剩余下欠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