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凤喜与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喜,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846号原告白凤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艳(系原告妻子)被告苗宏伟被告苗春武被告李海楠原告白凤喜与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白凤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凤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8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9日被告苗宏伟向我借款15000.00元,被告偿还6200.00元,至今欠款8800.00元,2017年1月4日苗春武主动提出担保,此借款并签了字。但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苗宏伟出具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欠款8800.00元的事实。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9日,被告苗宏伟在原告手中借款15000.00元,已偿还6200.00元,尚欠8800.00元,被告苗春武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李海楠系被告苗宏伟妻子,此笔借款是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苗宏伟所借。本院认为,被告苗宏伟于2017年1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尚欠原告人民币8800.00元,被告苗春武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李海楠系被告苗宏伟妻子,此笔借款是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苗宏伟所借,故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海楠对上述借款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苗宏伟尚欠原告白凤喜人民币8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宏伟、李海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凤喜借款人民币8800.00元;二、被告苗春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苗宏伟、苗春武、李海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亚芬审 判 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李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