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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湘0124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李雪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湘012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2015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十三天,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因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遗漏了被告人李雪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4月7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合并2015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五千元的这一事实情节,确有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