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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守动与石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动,石怀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72号原告:李守动,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石怀保,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动与被告石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守动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