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华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华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070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会所1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5785011D。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贤英,是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是原告员工。被告:于华位,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华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