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兰、付兰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付兰桥,武汉零二七之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兰,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道驰文化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付兰桥,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万湖科技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礼,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零二七之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梳子桥广厦华庭2栋1层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00000150519。法定代表人:曾令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纯,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兰因与被上诉人付兰桥、武汉零二七之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二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一审审理期间,诉争标的物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梁山头村天纵水晶郦都二期11幢2单元27层1号建筑面积96.78㎡房屋由陈兰转售他人,陈兰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如实陈述该节事实,导致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未查清,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丰 伟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