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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阚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阚兴,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阚兴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9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阚兴应继续退赔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吴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193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