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田朝晖、包芬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田朝晖,包芬君,金吕尧,金顺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8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中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50546Q。负责人:周晓雄,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杜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朝晖,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包芬君,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吕尧,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顺友,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田朝晖、包芬君、金吕尧、金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