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小琴与被上诉人李宝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琴,李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小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玲。上诉人赵小琴因与被上诉人李宝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小琴上诉称,上诉人的身份证上的住所地虽然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金福花园,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中铺工业园区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所签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李宝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小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