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55号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61号尚都东郡小区B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温永彬,物业总经理。被告:安静波,女,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