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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小平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人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人食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655号原告:唐小平,女,汉族,1963年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人食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万天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平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人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人食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