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衡万立、李青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万立,李青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51号申请人:衡万立,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青山,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衡万立与被申请人李青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70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李青山的银行存款201787元。申请人衡万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万立与被申请人李青山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衡万立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青山银行存款201787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07元,由衡万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