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伟、王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王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霞,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碧波,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王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及其辩护人王加礼、被告人王霞及其辩护人陈碧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赵伟、王霞在合肥市瑶海区通达路与临泉路交口附近海洲景秀世家48幢103室内开设赌博机房,并摆设“六狮王朝”、“捕鱼机”等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2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内当场查获并扣押一���“捕鱼机”赌博机、八台“六狮王朝”赌博机、一台“水果机”赌博机及赌资2875元。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十台赌博机共计17个操作单元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荧屏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属于赌博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内抓获被告人赵伟、王霞。被告人赵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22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伟在判处缓刑前被羁押134天。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王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租房合同、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计某、黄某1、黄某、李某1、李某2、朱某、方某、王某、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王霞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门面房经营赌博机房,并在该赌博机房内设置十台赌博机(共计17个操作单元),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伟、王霞经预谋后相互配合,由被告人赵伟出资,被告人王霞负责现场管理,两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次之分,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霞系从犯的辩护意��,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伟、王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霞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伟、王霞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伟在判处缓刑前实际羁押的时间(134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赵伟、王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扣除先行被羁押的134日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赵伟、王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875元、十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其中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明霞审 判 员 张立群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